公交车是城市文明的流动窗口,抢夺司机方向盘引发悲剧的案例给世人敲响了“警钟”,乘客的一言一行,有时可能影响整车人的安全。在行驶中,司乘矛盾若得不到妥善处理,将对车上全体人员产生极大的安全风险,还可能触碰刑法。
近日,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这是嵩明县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嵩明县公交车司机、群众近100人到场旁听。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某天,李某某乘坐从曲靖开往昆明的客车,欲到途经地嵩明下车。途中,李某某发现错过了下车点,便去到驾驶室位置质问驾驶员为何不叫自己下车,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当客车行驶至嵩明县恒大文化旅游城东侧嵩昆大道辅路时,李某某不听司机、乘客劝阻,强行扭动正在行驶状态的客车钥匙,致使载有21人的车辆熄火失控、偏离行驶轨迹滑行至路边,所幸未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害。
法院审理

李某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可能入刑
司乘冲突中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不仅威胁驾乘人员的安全,还会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种行为在刑事处罚上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独立罪名。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之前,司法实践中,骚扰甚至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公交车司机,导致车辆有随时失控的风险,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较高,需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较严重才能入刑,导致不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法律不完善无法得到有效惩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后,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有可能入刑。
该罪的设立,将司乘冲突行为纳入刑事规则范畴,有利于防范公共安全领域的风险,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无法应对轻度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时,有效发挥刑法的社会治理机能。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要强化规则意识
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遵守秩序,文明乘车
(来源: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