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按照中央部署,云南省财政厅联合省级相关部门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按照中央部署,省财政厅联合省级相关部门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政策,可切实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负担,但社保费的减免,必然导致社保基金收入的大幅度减少,为了确保各项社保待遇不受此次减免社保费政策影响,切实维护广大退休人员的社保权益。省财政厅主动谋划,及时拨付社保基金,确保政策执行过程中,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待遇的及时兑现以及社保退费的顺利开展。截至目前,省财政厅已向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拨付资金43.7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7.2亿元、工伤保险6.5亿元。
同时,省财政厅还要求各州(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社保基金,支付有困难的州(市)可按规定向省级申请调剂。在下一步工作中,省财政厅将会关注基金运行情况,落实好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这项惠企惠民的新举措,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云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