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黄河清 通讯员张玉芸)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耐药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年1月1日起,耐药肺结核已经纳入门诊特殊病管理。
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处长姜明介绍,肺结核是通过呼吸道传播,传染性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云南已将活动性肺结核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有效缓解了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用药费用负担,但还有部分对利福平等肺结核主要治疗药物出现耐药性的肺结核患者,需要服用特殊药品,治疗费用较高,患者医疗负担较重,而且一旦患者无力承担继续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存在疾病传播的风险。
凡是参加云南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县级及以上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明确诊断为耐药肺结核的患者,都可以按新政策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将耐药肺结核纳入门诊特殊病管理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筹地住院待遇标准,门诊特殊病起付线与住院起付线分别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支付一次起付线,按参保统筹区最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年度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省各统筹区起付线统一为1200元。
对于符合条件的耐药肺结核困难对象,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申请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