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平、自某华、李某彪等3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平纠集社会无业闲散人员,在楚雄市西舍路镇、中山镇、树苴乡、三街镇、楚雄城区进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赌博、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李某平为首、被告人自某华等6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才等14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跃等10人为其他参加者的层级清晰、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被告人李某平于2013年7月在楚雄市注册“兴盛达”二手车信息咨询公司,并以此为依托,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赌博、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行为,非法聚敛钱财,获取经济利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残害群众,给众多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某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总和刑期3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14万元;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别或共同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包庇罪等,分别判处十七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该案是楚雄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楚雄市法院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云南法制报记者闵以荣 通讯员刘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