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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 两名被告人被判令向滇池水域放流8万尾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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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水警码头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决被告人向滇池水域放流增殖8000元的高背鲫鱼、花白鲢鱼及鳙鱼鱼苗,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2017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闵某、钱某礼在昆明市西山区郑家河村船房河使用电鱼器捕鱼,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电鱼器1套,渔获物鲫鱼14条、泥鳅67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滇池水域生物休养生息及鱼类产卵繁殖,严重破坏滇池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该案是我省检察机关就滇池流域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首案。法庭审理后判决两名被告各处罚金2000元,各自分别向滇池放流增殖4000元的鱼苗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滇池水域环境的破坏,以后将以此为戒,努力同大家一起守护好滇池母亲湖。”在表达了内心的悔意后,被告人与在场人员一起将8万尾鱼苗放进了滇池。

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见证了放流活动。(云南日报 记者尹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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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刁凤云 责任编辑: 钱嘉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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