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再提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统一调整为630元/人/月
2019-05-28 07:55:06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杜托27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喜良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决定,调整2019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此次调整将实行全市统一低保标准,让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会议明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此次调整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农村低保标准稳定高于扶贫标准。

考虑到寻甸县、东川区、禄劝县退出或即将退出贫困县行列,此次调整后,全市将实行1个城市低保标准,让城市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城市低保标准按照《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确定。具体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由590元/人/月调整为63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由570元/人/月调整为63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确定”的规定: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区、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由340元/人/月调整为410元/人/月。

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按照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3倍、分散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标准的90%进行测算:集中供养标准从770元/人/月调整为82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从660元/人/月调整为740元/人/月。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议题。


编辑: 黄彩英 责任编辑: 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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