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法院开展“阳光司法”进高校活动
2018-05-02 11:35:59      来源: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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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法院开展“阳光司法”进高校活动

昆明信息港讯 通讯员张家培 “现在开庭......”4月27日,呈法君来云南大学了。并且同云南大学近百名师生、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们一起,共同观摩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庭审现场。

古语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裸贷“、”卡奴“等词汇均为大众耳熟能详。什么是信用卡犯罪?在法律上有这样一个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当天,呈贡法院在云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中公开审理了一起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事案件。本案由呈贡法院院长王锋、刑庭庭长李昌及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永强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昆明中院审管办主任陈寒梅、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广大师生参与了案件旁听。

本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各个庭审环节,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及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依法询问了被告人杜某某,整个庭审有序进行。休庭20分钟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持他人身份证在五华区、呈贡区多家银行办理了四张储蓄卡,后用以上四张储蓄卡办理金融消费贷款。杜某某还持他人信用卡在盘龙区两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各一张,并使用以上两张信用卡透支消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依法发表了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四张储蓄卡不是信用卡的意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精神不符,在该立法解释出台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有所不同,作为专门性立法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当然应当在刑事司法中遵照执行,故我院对辩护人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某某骗领信用卡并使用,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充分注意。综上,为保护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惩罚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危害结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为弘扬法治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呈贡法院将在本年度大力开展“阳光司法”进高校、巡回法庭进社区、模拟法庭进校园三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此,法院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年度计划。本次“阳光司法”进高校活动由呈贡法院院长亲自带头,意味着“三大活动”计划已经进入实施阶段。下一步呈贡法院还将积极前往呈贡各个社区、各大高校及中小学开展巡回审判或模拟法庭活动,力求让司法公开、公正司法延伸到辖区的每一个角落。

编辑: 许丹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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