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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3亿不动产 桥香园兄弟二人再度对簿公堂

    昆明信息港讯(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实习生周静) 从一间160平方米的小铺面开始,经过20多年的发展,桥香园逐渐发展成为云南过桥米线的“名片”,并走向全国。然而,从2011年开始,一场官司却让桥香园陷入无休止的纠纷之中,多年来,江氏兄弟之间的诉讼拉锯战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2016年,哥哥江勇一纸诉状将弟弟江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对涉及3亿多元的不动产进行分割。今年1月,昆明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争议财产中的12处房产,其中3处由二人平分。宣判后,江勇提出了上诉。昨日,云南省高院公开开庭二审此案。 桥香园江氏兄弟官司一桩接一桩

    20多年前,江勇与江俊两兄弟从蒙自来到昆明白手起家,创建了江氏兄弟桥香园,桥香园逐渐成为了云南过桥米线的知名品牌,并走向全国。

    然而,就在事业蒸蒸日上之际,曾经白手起家、患难与共的江氏两兄弟,却闹起了纠纷。2011年7月31日,桥香园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免去江勇职务的决定。同年11月,江勇起诉江俊,要求法院确认江勇合伙人身份,对桥香园享有一半资产。

    2013年8月,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宣判:确认江勇、江俊合伙经营“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并各占50%的合伙份额。随后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合伙纠纷平息后,2016年,双方的共有物(不动产)分割官司又拉开序幕。与此同时,两兄弟关于名誉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诉讼也正在进行中。 3亿多不动产咋分?一审判决:纠纷中的12处房产,其中3处由二人平分

    2016年,哥哥江勇一纸诉状将弟弟江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对涉及3亿多元的不动产进行分割,将两人共有的财产分割50%给他,应分财产价值为1.5亿余元。同年1月14日,昆明中院受理该案,并进行公开审理。

    谈及理由,江勇方认为,自1988年两人共同创建“江氏兄弟桥香园”,积累了众多财产,有的登记在江勇名下,有的登记在江俊名下,有的登记为共同共有,也有的登记在江俊子女的名下。2002年4月5日,江俊草拟了两份《声明》,载明“桥香园”及其关联企业所有资产为江勇、江俊所创,所有资产江勇、江俊各享有50%。此后,江俊又草拟一份《协议》,对部分共同创造的财产进行分割,两人均在《声明》和《协议》上签字认可。两人陷入诉讼拉锯后,2015年1月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了两人共有共同财产的范围,并约定将另行协商具体分配方案,但后来没能达成协商。

    但对此,江俊辩称,对于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房产,自己同意分割。但对于江勇主张的其余房产、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两人共有财产,不应纳入分割范围。对于江勇提及的《协议》,江俊认为,《协议》没经利害关系人金某碧的追认,是无效的。而2015年的《协议书》只是解决经营权的问题,不涉及物权的归属。

    据了解,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庭审中涉及到的争议不动产包括昆明、蒙自、北京、大连、成都等地的房产、土地、商铺归属,价值高达30052.47万元。

    昆明中院认为,除昆明金马碧鸡坊商业步行街、昆明人民中路与东风西路交叉口、蒙自市银河路北段西侧等三处登记为江勇、江俊共有的三处房产外,原告江勇要求分割的其他房产、土地,由于未提交二人共同出资够买的证据以及产权不明等原因,不予支持分割。

    对于进行分割的三处房产,昆明中院认为,两人有争议的财产并没有约定享有份额,也没有举证证明各自出资额,应视为两人等额享有,认定为双方各占50%。 二审开庭庭审交锋

    江勇:属于两人共有财产,应该分割

    一审判决后,江勇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相互矛盾,判决事实及理由不充分,不能服众。

    24鈤下午,云南省高院公开开庭二审此案,江氏兄弟两再次对簿公堂。

    法庭上,江勇认为,一审判决确认了争议财产属于江勇、江俊的共有财产,但判决结果却未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是错误的。只对其中的部份进行分了割,而未对其他大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他还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不予分割财产的理由是错误的,这些理由不足以得出不分割财产的结论。

    比如,一审判决认为,《协议书》中所涉7处房产、地使用权分别登记在江勇、江俊名下,但江勇、江俊并未提交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的证据,且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争议,以此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属于江勇、江俊的共有财产,不予分割。

    对此,江勇方却认为,这些财产虽然分别登记在两人名下,但双方均认可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只是在登记时,江俊未按《声明》、《协议》的约定来进行产权登记,擅自将大部分物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1月8日,双方通过《协议书》明确确认,这些分别登记在不同人名下的物权及资产,均是两人共有财产。

    江勇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作为股权分割的合法依据,同时该协议也明确了双方作为共有人的权利。

    从协议内容来看,作为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已经实际享有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实际上履行了该财产分割的具体约定。

    “我们认为,我们要求分割的财产,即便有一些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也可以按照50%的份额进行确认补偿,而不能仅仅依据简单的物权登记在案外人的名下,就把原本属于江勇的财产分给其他人。”江勇的代理律师说。 江俊:对方未提交任何出资证明,既然没有出资行为,也就谈不上确认物权

    法庭上,江俊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晨律师则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确认其他财产为双方共有、没有判决分割其他财产是正确的。双方在2015年1月8日所签的《协议书》主要是对店面经营权进行了分割,不是指财产的所有权。

    “要确认所有权为共有,必须基于相关的法律行为,是共同出资、个人合伙还是法定继承,而一审中江勇方并没有举证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江俊的代理律师说。

    “我们认为,事实上一审法院确认的争议事实只是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并没有确认其他财产为双方共有,我们认为争议财产不属于两人共有财产,不应纳入分割范围。”辩论中,江俊的代理律师认为,结合《协议书》的内容,他们认为这份协议是属于债权性质的协议,主要分割的是桥香园店面的经营权问题。《协议书》第八条,只是说明了下一轮双方要解决的问题是商标和房产纠纷,约定再进行商议,并未体现是对物权的确认。

    “江勇方由始至终都未提交任何证明,能证实其对登记在江俊名下的财产有过出资的行为,既然没有出资行为,也就谈不上确认物权。”江俊的代理律师说。

    该案未当庭宣判。

    桥香园纠纷大事记

    1998年,江勇与江俊两兄弟白手起家,创建了江氏兄弟桥香园。 2012年7月31日,桥香园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次日作出了免去江勇职务的决定。同年11月,哥哥江勇状告弟弟江俊,要求确认江勇的合伙人身份,对桥香园享有一半资产,同时要求分割3184万元分红。 2013年8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支持江勇的请求,确认江勇、江俊合伙经营“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并各占50%的合伙份额。驳回“确认资产划分协议”等其他诉讼请求。随后,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6年,哥哥江勇状告弟弟江俊,请求法院依法将两兄弟共有财产的50%——价值1.5亿余元的财产分割给江勇。同年,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7年1月19日,昆明市中院对涉及3亿多元的不动产纠纷进行一审判决:江勇、江俊位于金马碧鸡坊商业步行街的一处房产证尾号为“283”的房产归江勇所有,由江勇向被告江俊支付房屋折价款2771万元。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和东风西路交叉口的一处房产证尾号为“484”的房屋归江俊所有,由江俊支付房屋折价款5629125元。位于蒙自市银河路北段西侧,房产证尾号为“231”的一处房产归江俊所有,由江俊支付房屋折价款8376075元。2月22日,哥哥江勇上诉到云南省高院。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求。 2017年5月9日,弟弟江俊将哥哥告上法庭,索要桥香园金马坊店的场地使用费825万余元。 2016年12月,江氏两兄弟在五华区法院打名誉权纠纷的官司。其原因是江俊称,江勇在他经营的南屏街店等昆明各处门店及蒙自过桥米线文化城门店上,张贴《江氏兄弟纷争真实内幕》等诋毁、污蔑、诽谤他的文字和漫画,要求江勇销毁张贴在门店上的侵权字、画,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元损失。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勇的行为确属不当,但尚未达到侵犯了江俊名誉权的程度。据此,法院驳回了江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江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7年6月30日,江氏兄弟的名誉权纠纷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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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孙红亮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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