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再提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户每月可多领30-35元
2017-06-03 23:37:14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杜托)日前,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喜良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按规定,“十三五”期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一年一调”。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此次调标致力于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有助于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次调整后,城市低保户每月可多领30—35元。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由530元/人/月提高为56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倘甸两区由475元/人/月提高为51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提高35元。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区由295元/人/月提高为32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倘甸两区由260元/人/月提高为295元/人/月。

    作为此次调整的一大亮点,全市将实现统一标准,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72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600元/人/月。具体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集中供养标准由636元/人/月调整为72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由530元/人/月调整为60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倘甸两区集中供养标准由570元/人/月调整为72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由475元/人/月调整为600元/人/月。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拟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议题。

编辑: 孙红亮 责任编辑: 徐婷

广告热线:(0871)65364045  新闻热线:(0871)65390101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5390101  举报邮箱:2779967946@qq.com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871-65390101  举报邮箱:2779967946@qq.com

国新网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滇B2-2009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