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4-09-24 08:13:19      来源:昆明信息港

    云南省水土流失严重,面积达13.4万平方公里。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细化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明确了营造植物保护带的区域,并规定了禁止取土、挖砂、采石的区域,违规采挖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15条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对于25度以下的坡耕地,则应当采取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条例》第25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从生态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记者 朱绍平)

编辑: 孙红亮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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