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先收“打点费”,“私自加盖一平方米就收100元”。提前和包工头通气,检查时做做样子,还有一笔可观的“照顾费”。作为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八中队的执法协勤员,梅某利用协助查处城中村农房违法建盖的职务之便,分别收受3个私人建筑老板共99万元的贿赂。受贿金额比半个月前受审的小组长陈某某高出8倍多。4日上午,梅某被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处7年有期徒刑。
私自加盖一平方米就收100元
5年前,38岁的梅某被招聘为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八中队的执法协勤员,协助区政府监督查处小板桥街道办的城中村农房违法建盖和加层行为。
2012年,建筑老板代某某开始负责小板桥街道办片区的城中村民房建设工程。明知建盖属违法行为,但为逃避处罚和避免施工工具、建筑材料被没收,他想到用钱来“疏通关系”。
找到片区负责人梅某后,按照“私自加盖一平方米就收100元”的“规矩”,代某某的工程开展得很顺利。为感激长期来的“照顾”,从2012年5月至11月期间,代某某分多次向梅某行贿49万元。
在此期间,梅某还协助查处官渡区四甲片区的违法加盖行为。积累“丰富经验”后,只要有私人建筑老板找他,吃了饭收过“打点费”后,他就私下纵容违法加盖行为。每逢要检查时,他还会提前和农户或建筑老板“通气”,去检查也只是做做样子。从2011年至2012年,梅某私自接受建筑老板罗某某、杨某某的“照顾费”,分别为23.8万、26.2万元。
2013年8月16日,官渡区检察院反贪局通过掌握的线索对梅某进行调查。调查当日,梅某主动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将88万元的赃款退回。次日,又主动退回赃款22万元。今年2月25日,梅某涉嫌受贿被取保候审。
检举他人受贿算立功
公诉机关认为,梅某作为城管执法协勤员,协助对房屋违法加盖行为进行查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可制止,对不听劝者可强制拆除、没收施工材料。他却利用职务之便放松监管接受贿赂,虽然只是“临时工”,但应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掌握的情况,共指控梅某受贿99万元,赃款已移交法院,另外的11万元将根据调查情况再做处理。”公诉人补充,梅某归案后检举其他公职人员陈某受贿的线索,目前已立案侦查,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属一般立功,可酌情从轻处罚。请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梅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作出刑责相适应的判决。
庭审中,梅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指出,虽然检察机关已掌握到梅某犯罪的线索,被办案机关询问时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应认定为自首。结合其具有立功表现,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自首应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交代犯罪事实2个条件。”公诉人反驳,当办案机关掌握线索后对梅某调查时,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条件。因受贿达99万元,根据情节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和法律规定相差太大,请合议庭作出公正裁决。
“我错了,请在座的各位以我为戒。”庭审最后,梅某表示认罪。休庭20分钟后,合议庭对此案作出当庭宣判:认为公诉人指控的受贿罪名成立,鉴于梅某有立功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99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梅某表示服判,不打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