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完善村务监督机制 “第三委”给村官权力上锁
2014-07-20 09:21:51      来源:昆明信息港

    40岁的黄顺芳在顺达建材城开了间店,除了日常做生意,小店内还塞满了各种话题。村里要是有修路或者大伙关心的事,黄顺芳的店里就会更加热闹,乡亲们都会来找她问这问那。虽然没有一官半职,但黄顺芳在乡亲们眼中是个正直、明理、热心的人,现在,乡亲们还知道,黄顺芳能查村里的账,还能把大伙的意见向村里反映,而且效果往往令大家满意。

    这一切,源于黄顺芳的特殊身份:呈贡区龙城街道古城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

    社区多了个“第三委”

    人们普遍熟悉的农村基层党政机构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被称为“村两委”。但在昆明,农户所熟知的还有一个“第三委”——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

    “居务监督委员会”曾是一个颇为陌生的概念,以至于包括黄顺芳在内的所有村民,起初并不看好它的作用。但选举的严苛还是让居民看到了惊喜:村民(社区)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社区)财务人员、村(社区)文书、村民小组组长等不得担任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选举采取公开海选和差额选举的方式,最终,黄顺芳和一名社区调解委员会成员过五关斩六将,从16名候选人中脱颖而出,顺利当选。

    疑虑只持续了很短一段时间,黄顺芳很快感觉到了监委会的不同之处。在监委会成立之初,就出台了一条规定:村里所有发票在报账前,要经过监委会的审核,没有监委会盖章一律不能报销。

    过去大家有意见也提,但效果不如现在这么好——监委会都能管账了,其他更不在话下。至于提意见的效果,监委会成员们心知肚明,“每月社区都会召集我们开三次例会,将近来的工作一一汇报,现在说话挺管用的,只要我们监委会提出来的意见是对的,村干部们一般都会采纳,如果我们提错了,村干部也会详细解释。”黄顺芳说出了监委会成员们的心声。

    给村官权力“上锁”

    昆明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一位负责人表示,短期来看,成立监委会的目的是管住村官的权力;长期来看,就是要让村民们真正体验到当家做主的好处,培养村民的主人翁意识。

    监委会的工作得到了村民的初步认可,也得到了村干部的普遍好评。“村务监督小组能与我们共谋发展,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减轻了我们的工作压力。”呈贡区乌龙街道七步场社区党委书记陈晋元说。

    “刚开始觉得专门设个机构来监督我们,心里总觉得不大乐意。”古城社区副主任王润仙坦诚地说,“但是后来发现在他们的帮助下,与居民沟通更容易了,工作也更顺畅了!”

    今年5月,古城社区决定在小市场建设厕所。在建设现场,监委会主任凌鸿正认真地监督施工队伍配料。“主要是防止偷工减料。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我们监委会要负责任。”就是这个工程,此前也在监委会直接监督下进行了招标,从3家施工队伍中选中了报价最低的一家。

    “70岁以上老人第一季度补助款,共发放178人,补助金额25000元……”拿着2014年第一季度居务公开简报,65岁的张大爹对社区财务一清二楚。这份简报是古城社区在听取了监委会意见后,专门为看不懂专业财务报表的村民“量身定制”的。

    古城社区只是昆明村务监督机制的一个缩影。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壮大,村干部权力的“含金量”不断提高,导致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频发。

    为破解村级监督难题,昆明去年在全省率先完善村务监督机制,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为探索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探索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举措。

    在2013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全市民主选举产生了1295名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目前98%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社区)民约,100%的村建立了村务公开栏,92%以上的村建立了各种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

    监委会集“四员”于一身

    监委会的权力到底有多大?昆明规定,监委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原则上由纪检委员兼任。

    其职责主要有七项:一是对决策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是监督审查村(社区)务、党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三是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四是对资产资源管理进行监督;五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村级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监督”;六是对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集体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人以及村“两委”自聘人员的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对换届选举时的村“两委”成员初步人选进行监督审查;七是对村干部效能作风进行监督。

    村级重大资金开支、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监委会”署上意见和盖章后,乡(镇)方可受理。村级财务支出凭据,须经“监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入账。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废止,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此外,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监委会”可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监委会不仅对村(社区)干部公、勤、廉等情况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也为村(社区)干部出谋划策。他们不仅是‘监督员’,更是‘信息员’、‘宣传员’、‘调解员’。”有市社科院专家认为,“四员一体”的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不仅能唤醒社区居民或村民们当家做主的意识,也将“让民做主”的理念体现在日常决策和管理当中,这更能感受得出民主的分量。(昆明日报 记者李思娴)

编辑: 孙红亮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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