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从省安监局了解到,省政府近日对保山市隆阳区“3·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省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该起事故为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
“3·18”事故致15人死亡
2013年3月18日,高云驾驶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云E10598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共载乘29人(核载30人),由德宏州瑞丽市驶往楚雄州南华县(旅游包车返回)。
16时18分许,行至杭瑞高速公路(G56)K2689+200M处时,车辆先与道路中心分隔带水泥隔离墩发生刮擦,随后向右急转撞断道路右侧波形防护栏驶离路面,翻坠下95米深的山崖,造成高云及乘车人共15人死亡(其中:12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94.86万元,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保山市隆阳区“3·18”重大道路交通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批示指示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交通厅、总工会、保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和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测试、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雨后超速行驶埋下祸根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肇事驾驶员驾驶车辆在雨后路面湿滑的情况下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失控与道路中央水泥隔离墩发生刮擦,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向右急转撞断道路右侧防护栏后驶离路面,坠落95米深的山崖。
间接原因是: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车辆动态监督检查不到位;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够完善,领导督促检查不力,公司、车主、驾驶员三者之间存在管理盲区。驾驶员不能自觉地遵守各项制度,存在违法违章行为。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GPS值班制度不健全,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不到位。云南省国际旅行社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制度不够健全,动态监控措施不健全,对旅游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监督提醒不够。保山市保龙交警大队澜沧江中队对道路巡查不到位。
事故当天,中队安排的当班巡警因处理内勤工作而没有按时上路巡查;当班巡警因处理另一起交通事故,中队没有及时安排警力对事故路段巡查,对事故路段客运车辆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
楚雄客车队长、安全科长被免职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规章,给予: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客车队队长郑兆光党内警告、免去其职务处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安全技术科长龙平免去其职务处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副总经理岩光明党内警告处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总经理张军,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董事长甘幼敏,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
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保龙大队澜沧江中队中队长王楠行政警告处分。
责成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保龙大队副大队长普明,向保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书面检查。对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处100万元的罚款,实施警示管理。楚雄州政府对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集中专项治理,省安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挂牌督办,省交通运输厅跟踪督办。
同时,责成楚雄州政府、云南省国际旅行社分别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旅游发展委员会作出深刻检查。(记者 庞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