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拟于10月下旬面向社会征集听证陈述人召开立法听证会。时隔6年,汽车“三包”规定再次受到行业、媒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关注。
时隔6年重启退换车标准进一步明确
从2004年末国家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开始,汽车“三包”就不断引发公众热议。在随后的几年中,相关的规定却逐渐销声匿迹,即使偶有消息传出也都不见下文。此次《意见稿》的公布,再次引发公众对汽车“三包”政策的关注。根据中消协数据显示,2010年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是汽车,同比增长51.1%,创历史新高。在汽车投诉中,因汽车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占五成。
根据已经公布的《意见稿》,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此外,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退货。
征求意见稿指出,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商应当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消费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加紧立法对市场具有积极正面作用
云南省汽车商会副秘书长车银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距离正式颁布实施还有一段时间,法规中的各项规定及标准还在不断补充和完善。最终法规颁布实施后会在消费者、生产商和经销商三者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作用,推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对整个市场而言具有极其深远的积极意义。
对于汽车市场来说,汽车“三包”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一次机会,它将刺激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在产品品质及服务质量方面不断提高和升华,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更优质的服务,同时也会对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在生产技术及服务理念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和全新的挑战。
“我相信这个政策法规颁布后,会对汽车市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为我们消费者买得放心,不用再担心出现问题时得不到有效解决,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规找经销商或厂家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免去了后顾之忧。”刚刚购买新车的李先生这样告诉记者。正在4S店看车的王先生也表示了上述观点,他认为,有法可依,有矩可循不仅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保护经销商和生产商的利益,大家都按规矩办事,不但能提高办事效率及相互间的信誉度,还能有效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造成的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矛盾冲突或“过度维权”问题的发生。他说:“如果相关政策能有效实施,那么在以后几年乃至几十年的时间中都会对中国汽车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起到深远的积极作用。”
业内建议相关配套应有保障
我国现在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独立检测机构对汽车三包的权责范围进行认定。到底哪些问题属于应该置换或退车,哪些问题属于可以修理的范畴,责任该由哪些部门负责,评定机构需要有什么样的资质及评定人员需要什么样的资格,这些都需要法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这也是目前汽车“三包”新规面临的难点。车银川认为,要使涉及车辆质量问题的维修、更换及退车等相关条例规定能有序有效实施,那么国家在出台汽车“三包”相关政策法规及各项技术标准的同时,应设立第三方的鉴定机构,并保证第三方鉴定机构具备独立性、权威性、技术性三大特征,以保证其公平性、公正性及权威性。同时,他也坦言,“希望广大消费者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要过度维权,要根据相关法规及条规合理解决问题。”
云南华沃沃尔沃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刘超告诉记者,“如果汽车‘三包’的各项规定及法规都能完整有效实施,并成为一套公认的墨守体系,从长远来说对于经销商是一件好事,经销商作为生产商及客户之间的纽带,可以更加专业、更加优质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但同时他也表示了作为经销商的顾虑,由于政策从颁布实施到成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销商会因为换车或退车等原因造成资金链压力加大、销售业绩受到影响。此外,由于供需市场的不平衡,消费者在置换及退车过程中需要等待一个极长的时间,容易使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产生误会和矛盾,影响客户关系及品牌形象。(记者方炎 邓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