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三大提出政府职能转变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政府,也在不断探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现已明确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不是政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政府有为作为政府改革效果的评判依据,明确有为政府“为”什么、怎么“为”则是建设有为政府的前提和基础。
一、有为政府“为”什么
从新结构经济学角度来理解,有为政府的“为”是“在经济发展结构转型过程中,软硬基础设施的完善出现了市场不能做或不能为的市场失灵时,为了使无效的市场变成有效而采取的因势利导的行动”。也就是说有为政府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积极克服或消除因市场失灵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在宏观层面做好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有为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要科学“为”、规范“为”而不要任性“为”、胡乱“为”,要明确“为”什么,怎么“为”,“为”要有效益,这是现代社会政府存在的价值。“为”什么涉及有为政府的职责范围界定,即政府要履行什么职能,做哪些事?是一个范围的界定。
各级政府“为”什么,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首次作了明确界定。全会明确各级政府要做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个方面工作,在此基础上要明确各级政府的权力边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一是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破除阻碍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畅通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和利益藩篱,形成规范、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格局,营造高标准的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二是以保障民生为基础,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完善的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三是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引导和帮助国有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发挥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定盘星作用,因为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能够“在适应市场的同时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从根本上克服个别企业内部有组织性与整个社会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奠定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基础,为‘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在微观层次上寻找耦合,发挥‘两只手’的合力”,夯实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四是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搭建平台、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规范合理的“退”——权力让渡,促进社会、公民有序地进入,构建起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有为政府怎么“为”
怎么“为”是关于政府行为理念、方法和手段的界定,即政府采取什么执政理念、方式、手段履行好所担负的职责、职能,将“为”什么的“为”切实落到实处,是一个行为的界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规为”,做到依法依规切实作为。这里的“规”包括国家的法律、制度、政策、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各级政府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制度、政策及经济与社会规律开展工作,严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法定”原则,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基础上,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行政已成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的重要原则,确保各级“政府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对如何遵循和运用经济规律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毛泽东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提出要“使用还有积极意义的资本主义范畴——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价值法则等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并明确指出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有为政府需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这不仅包括保障市场作用的自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还包括政府主动作为,在遵循市场规律作用基础上促进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必要的政府作用。现代市场体系包括:市场要素体系、市场组织体系、市场法制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市场环境体系、市场基础设施六个方面内容,在这些内容中,有的可以靠市场自主完善,有的则需要政府的必要作为。
二是“依民为”,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人民是我们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让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生活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017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参加辽宁代表团审议时说“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要站稳政治立场,增强政治观念、法治观念、群众观念,发挥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特点,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政府及其公务员也是如此。因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评卷人,人民是政府一切工作的最终评判着和最高裁决者。“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同时也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决定力量。各级政府做什么不做什么,首先要考虑人民是否需要,凡是人民需要的我们就要坚决为,凡是人民不需要的我们就要坚决不为,把人民是否需要作为我们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三是“依实为”,做到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只有立足实际、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才能将党和国家的政策切实落到实处,才能将政策目标转变为现实成效。荀子在《天论》中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这里的“常”指的是规律,是事物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些规律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不会因人的改变而改变。但规律来自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没有任何一个规律能够脱离实际、放之四海而皆准。规律只有同实际相结合,符合实际才能发挥作用。政府要按规律办事,更要依实际作为,将客观规律和上级政策同地方实际有机结合,在尊重规律、把握政策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才能让规律和政策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四是“创新为”,做到开拓创新,敢为人先谋发展。“创新是人类活动的本质,是人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点,生物进化的本质是适应,社会进步的本质是创新”。我们现在已处在由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在新发展阶段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新发展理念中,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不竭的动力和源泉。创新也是解决发展难题,促进跨越发展的重要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住创新,就抓住了牵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牛鼻子’”。各级政府要围绕提高自身活力和治理能力、促进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创新为”上进行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治理创新。
作者单位: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
来源:学习强国-云南学习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