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政策利好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2020-04-21 11:30:10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为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等提供了思路。

《指导意见》提出,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11个省市建立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根据形势发展,按照长江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规范、细化成本构成和具体审核标准。力争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

在污水处理费方面,《指导意见》从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和创新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四大方面进行规范。

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方面,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长江经济带省份各城市(含县级市)应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有困难的要制定分步调整方案。到2025年底,各地(含县城及建制镇)均应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

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方面,长江经济带11省市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城和建制镇,原则上应于2020年底前开征。

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方面,鼓励各地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指标,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对污水排放实行递增阶梯收费制度,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地区以及污染排放超负荷地区可先行先试差别化收费标准或递增阶梯收费制度。

创新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以合同来约定约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服务项目和质量等内容,并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对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短板,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明确政府职责、压实地方责任、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做好宣传引导是保障污水处理费机制良好运行的措施。《指导意见》强调,要妥善处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与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关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逐步提升居民节约用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付费意识。

编辑:刘璐璐 责任编辑:李晓燕

广告热线:(0871)65364045  新闻热线:(0871)65390101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5390101  举报邮箱:2779967946@qq.com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871-65390101  举报邮箱:2779967946@qq.com

国新网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滇B2-20090009